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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境外感染新冠,窜改核酸报告回国获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02 12:00:00

女子境外感染新冠,窜改核酸报告回国获刑

    近日,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悉,被告人邱某于今年9月乘坐航班从菲律宾飞抵上海浦东,但为了逃避疫情防控检查,邱某在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情况下,依旧委托他人将自己的核酸检测报告篡改为阴性,并且成功骗领到了国内健康码绿码。入境之后,防疫人员对邱某进行新冠检测,确诊其为感染者,将其隔离。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拘传措施,邱某认罪认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邱某的行为属于该罪规定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客观表现,既然明知自己是新冠病毒的感染者,还要篡改核酸记录企图逃避防疫检测,这样的行为具有严重的可能引起新冠肺炎在国内传播的危险,应当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但凡邱某通过各种途径逃避了新冠检测并引起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那么邱某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规定,行为人故意违反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管理规定,并对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染甲类传染病或严重危险具有故意,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前者侵害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秩序,后者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行为主观恶性更大。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公安机关查处了一批违反新冠肺炎防控规定,隐瞒行程、隐瞒病症、隐瞒接触史等情形,导致病毒传播或传播风险的案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已经被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有上述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女子邱某应当感谢防疫人员及时将其感染的事实发现并进行处理,否则,如果将新冠肺炎传播进入国内,后果将不堪设想,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失,而邱某甚至可能会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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