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个人信息保护法今日施行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1-02 09:50:52

个人信息保护法今日施行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各类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制,其中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得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不得大数据杀熟等。

    这些年,有关“大数据杀熟”的信息并不少,大部分被曝光案例都是互联网平台利用对用户了解,抬高价格。比如,有的互联网票务公司通过数据监测,发现某个用户频繁搜索某段航线的机票时,就为相关用户提供较高的票价;如果消费者换一个账户搜索,却能获得较低的票价。

    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所谓的“自动化”决策,就是近年来被传得神乎其神的“大数据”。如果能够依法利用大数据,那么对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甚至是国家信息安全都能起到极好的作用,但是如果利用所谓的“大数据”进行“杀熟”,对待消费者或者是他人采用“大数据”方式进行“自动化决策”,这非但不能利用大数据保障合法权益,甚至起到了令人厌恶的反作用。

    对于滥用大数据以及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了罚则,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处最多五千万元的罚款,对董监高可处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并限期不得担任重要职务。

    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要靠法律,更多地是凭借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良心。网络一直在快速发展,而法律可能存在着漏洞以及滞后性,总有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就对个人信息处理企业以及个人的良心产生了考验,为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之中,需要做的努力还有很多。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