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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转账50万元,妻子诉至法院追回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28 15:06:45

丈夫给情人转账50万元,妻子诉至法院追回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男子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田某与情人杨某进行交往,后杨某与刘某之间关系破裂,刘某遂瞒着妻子将50万元转账给情人当作“分手费”。最后,法院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全额返还的诉讼请求。

    据悉,刘某与情人杨某在一份工程承担合同中相识,后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二人相处一年之后,关系破裂,随后,杨某便多次前往刘某的家中,明面上以索要工程欠款的名义,实则是在向刘某变相索要“分手费”。不知内情的正牌妻子田某还与杨某进行了肢体冲突,而刘某在冲突过程中也被打伤。后刘某实在不堪其扰,利用他人账户将50万元转给了杨某,但杨某仍然不知足,收到50万元之后,纠结两名男子向刘某索要20万元脸部在冲突过程中被抓破的费用,刘某别无他法,事情最终败露。

    刘某向杨某支付的所谓“分手费”,可以看作是赠与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或者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成立的赠与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所谓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替换为“公序良俗”。

    《民法典》中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本案中,情人通过胁迫、勒索等方式强迫刘某给付50万元的分手费,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极大地对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进行了破坏,所以,无论是从欺诈胁迫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违背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该50万元的所谓赠与合同都应当视为无效,杨某应当对不当得利进行返还。

    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是善良风俗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有配偶者与他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秩序,挑战道德底线,应予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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