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陆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9万元。
2020年10月,69岁的老人唐某推着一辆人力三轮车前往市场购物,途中,14岁的男孩陆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因没有注意路况,与前方的唐某三轮车造成了追尾事故。交警判定陆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随后,唐某因为受伤前往医院治疗,根据司法鉴定,唐某构成十级伤残,遂将陆某、陆某的监护人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称,因为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年龄未满16周岁,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满年龄、没有驾驶电动车资格的情形,遂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陆某只有14周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公路确实违反了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那么本案中陆某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就应当认为是不满足理赔的条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14岁的陆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其监护人明知却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形,那么,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就应当代替陆某承担人身侵权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