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篮球被撞掉牙齿,谁来承担责任?
近日,乌鲁木齐的李某和三名同学到米东区的一个球馆打篮球,期间,李某与王某在运球上篮的时候发生了碰撞,导致王某的两颗门牙被撞断。事后,为修复牙齿,王某花费了3万余元才恢复了正常。
在治疗结束之后,王某认为自己的牙齿是被李某撞断的,那么就应当由李某进行赔偿,但李某认为,打篮球期间,肢体碰撞在所难免,王某作为自己一起打球的朋友,应当自行承担医疗费用,换个角度讲,就算是自己被王某撞断了牙齿,也不会向王某索要费用的。二人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活动作为一项具有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双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打篮球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并且双方属于自愿参加的篮球活动,那么就应当认为是自愿承担将要发生的风险。既然李某在打篮球的过程中并没有对撞断王某牙齿的后果具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再者,篮球运动过程中,并不应当要求参与者在进行每一个动作的时候都考虑到所有后果,所以应当认为参与者仅需具有一般性的注意义务,所以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上诉后,乌鲁木齐中院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对于组织活动者或者是篮球场馆的义务,侵权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综上所述,只有在李某打球过程中存在着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以及篮球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球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灯光、地板、篮球架出现了质量问题,才能够认定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大家都没有过错,那么王某只能自甘风险,自己承担医疗费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