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抑郁症女儿买三架钢琴,父亲退货遭拒
近日,上海市民刘小姐在某家琴行选购了一台钢琴和一把小提琴,共计两万多元。过了两日,又通过微信转账向琴行再次购买了两架钢琴,花费五万多元。两次买琴共计消费了七万五千余元。在第二次购买钢琴时,刘小姐还要求当天必须送达至浦东某小区,但在得知琴行不能当天送达后,刘小姐便立即在微信中拉黑了琴行的经营者王某。
据悉,刘小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狂躁症发作,当其父亲与琴行协商退款时,琴行表示拒绝,于是刘先生便将琴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指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或者是8周岁以上,16周岁且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成果独立生活的自然人。这类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只有实施纯获利或者是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态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才会有效,如果实施了除此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规定,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之后才有效。
同理,如果是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应当依照未成年人的年龄状况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进行判断。如果彻底丧失了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那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应当算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由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如果经过相对方催告,法定代理人不做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
本案中,刘小姐虽然不是严重精神疾病,但依然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大额买卖合同应当由其父亲加以追认才能有效,如果不追认,那么琴行既然没有送货,就应当退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