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婚内出轨 丈夫诉离婚获赔偿
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女子因婚内出轨,被法院判决支付丈夫离婚损害赔偿款三万五千元。
据悉,本案中的当事人张女士和吴先生于大学期间开始恋爱,双方虽在毕业之后于不同的城市工作,但还是为了爱情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二人育有一名女儿,但由于二人经常性地异地分居,导致经常发生矛盾。之后,张女士在本地认识了一名男子陈某,二人在交往过程中逐渐产生了火花,发展成了情人的关系并发生了关系,但事后张女士因为愧疚感,主动向吴先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二人重归于好。
但和好后,二人便有了嫌隙,于是张女士认为吴先生并没有彻底放下过往,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于2021年7月向宁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根据张女士的保证书,法院确定了张女士婚内出轨的事实,认定张女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张女士的行为对吴先生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也给家庭和夫妻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并导致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张女士存在重大过错。于是法院判决张女士支付吴先生离婚损害赔偿款三万五千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婚姻中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都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另外,以上的情况也是法定能够认定为“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不包括财产损害。婚姻关系应当是被包含在道德范畴之内的民事法律关系,夫妻双方不仅要遵守道德的要求,还应当对法律存在敬畏,但如果婚姻关系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而用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就丧失了纯洁性,没有了家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