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判三年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据悉,陈某本是某公司的厂长,2019年,陈某在未告知案外人的情况之下,将工厂生产后余下的废料当作“废土”卖给了不知情的案外人,之后,小青又联系砖厂,欲将收购的这一批“废土”做成砖块出售。2019年12月26日,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在吴山镇查获该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运输车辆上尚有31.84吨危险废物未倾倒。经鉴定,该固体废物为含镍的危险废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一般情况下,这些废物都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或者是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我国《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犯罪最重可处死刑。因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单位违反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而造成重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对单位处以罚金外,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陈某虽然没有投放危险物质罪那么严重的罪名,但也构成了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只顾一己私利而危害了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那无疑是自私的,如果在污染环境的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那么于人于己,都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