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群成员在群里辱骂他人,群主担责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群中侵犯名誉权有关的案件,法院判决管理该微信群的群主所在的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悉,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在上岗之后建立了一个业主微信群供业主们进行交流,殊不知,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对“仇家”拉到了一个群里。自微信群建立起,就有一名业主不断地在业主群众辱骂另一名业主,但李某身为群主,并没有对这样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法院认为,不作为、慢作为,使本该可以遏制的矛盾扩大化了。群主应尽早采取措施劝阻,如果不听劝阻的完全可以将骂人者踢出群,矛盾也就不会扩大、变复杂了。
根据我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群主李某的法律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也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侵权编,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李某建立微信群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物业公司就应当代为承担责任,事后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