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警称捡到弃婴为买来的孩子落户
社会上存在着许多因为“孩子”产生的矛盾。有些人因为家庭原生原因或者是经济等问题,在孩子出生之后,无力抚养,便会将孩子送养、丢弃甚至是“售卖”;而有些家庭却因为不孕不育、失独等客观原因想要急切领养一个孩子。这样的“供给”与“需求”的出现,就产生了买卖儿童的“市场”。
湖北省的建始县和江苏的常熟市,存在着几例以“捡拾弃婴”的方式报警处理,为自家违法收养的孩子“洗白”,提供正当的户口。而公安机关开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就是“洗白”过程的关键一环。
收买孩子的其中一对夫妻章某和刘某,对方往往是通过“营养费”的名义变相出卖孩子,在孩子尚未出生的时候,就已经联系好了下家,孩子出生七天之后,就可以从医院抱走。他们还请了当地最好的律师拟制协议,生怕对方反悔。据称,当地的福利院早就没有了孤儿,前面登记要收养儿童的家庭也早就排起了长队。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年满三十周岁等条件,而本案中的“捡拾弃婴”收养的方式,即使是“收养人”具备了法定条件,也属于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的“拐卖”,就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而判定拐卖和送养的依据,就是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主观目的。无论是出卖盗抢而来的孩子,还是出卖自己的亲生骨肉,都会构成拐卖儿童罪。而一些出卖人往往是通过索要“营养费”这样的理由来以合法的行为掩盖非法的目的。殊不知,送养人可以向收养人索要合理的费用,但如果费用超过一般的常理限制,就会构成拐卖儿童罪,而收养人也会构成收养被拐卖的儿童罪。
本案中的“捡拾婴儿”并报警洗白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但也是一种社会问题。良好的公共政策和社会福利,其实就是阻却犯罪的最佳利器,而如果对于这些社会问题一味地运用高压的法律措施来进行打击,往往“治标不治本”,难以解决这些问题。而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人,法律也会对其网开一面,达到宽严相济的社会与法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