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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维修手机后收到自己的裸照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12 12:00:00

女生维修手机后收到自己的裸照

    近日,上海一名女生在社交平台上曝光了自己维修手机之后受到的威胁,以警示公众要合理保护自己的隐私。

    据悉,女孩因手机故障便送修,在手机店修理完手机之后,手机维修店的一名员工添加了她的微信,隔天,女孩的电子邮箱中又收到了一封带有附件的邮件,邮件主题只有一个字“约”,而女孩打开附件查看时,竟看到了自己的全身裸照。本以为这只是维修店员的异常恶作剧,没承想,第二天女孩又收到了另一条电子邮件,发现该男子存有自己多张裸照。

    最终,公安机关对涉案维修店员作出了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网友评论:五个月都轻。

    那么,以裸照威胁他人,究竟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该事件中的手机维修店店员未经允许盗用他人的敏感隐私信息,又多次发送裸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理应受到该处罚。

    另一种说法称,该男子构成强奸罪未遂,该如何评价?

    根据我国《刑法》,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分析,该男子向女孩发送裸照的目的就在于利用胁迫的方式欲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具体表现在邮件中的“约”字之中。所谓胁迫手段,即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犯意。所以,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通告的非暴力行为,也是强奸罪的表现。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点就在于是否着手,从本案看,男子发送邮件的行为就已经是着手,但因为女孩并不吃这一套而选择了报警,才导致该男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得逞,是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未遂的。

    如果女孩想要继续追究下去,可以继续向公安机关进行请求,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首先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如果女孩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该男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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