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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录入核酸检测的电脑,盗窃还是妨碍传染病防治?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11 19:00:00

偷走录入核酸检测的电脑,盗窃还是妨碍传染病防治?

    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盗防疫设备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孙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秘密窃取防疫设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厦门市同安区自今年9月17日起上升为高风险地区,各社区都在紧张地进行核酸检测工作,而每个社区都会有几台电脑对核酸检测结果进行录入,被告人毛某看到这些电脑,便起了歪心思。在9月18日夜间,毛某偷偷潜入核酸检测点,偷走了三台存有核酸检测信息的电脑,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17285元。

    毛某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盗窃还是该被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我国《刑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毛某盗窃了录入核算信息的电脑,必定会给社区的核酸检测工作造成障碍,属于妨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为。

    但是,毛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分别是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或者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而我国《刑法》在盗窃罪中规定了加重情节,即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所谓的“其他严重情节”,即指毛某盗窃用于录入核酸信息的电脑,所以法院依法判处毛某盗窃罪,但在一般盗窃的量刑情节上酌定加重,达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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