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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驾车碾死儿子,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10 12:00:00

父亲驾车碾死儿子,保险公司拒赔

    2020年8月份,上海的吴先生在驾驶车辆起步过程中,没有看到正在车旁玩耍的儿子,不慎将儿子碾压,儿子小吴被吴先生不慎碾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部门向吴先生出具了《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判定吴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吴先生夫妇认为,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保险,那么保险公司有理由履行赔偿义务,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并且作为承包人,有权在小吴受到交通事故损害之中获得赔偿。这与小吴是否是吴先生碾死的并没有直接关系,小吴的母亲又自愿免除了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100万元。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依法或依据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但是,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从维护公平的角度出发,任何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以该格式条款免除了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的情形对人民法院进行申请,而不能因为撞死的是自家人,就无法获得赔偿。当然,生活中确有极少部分人利用保险,对家庭人员进行伤害从而骗保获取非法利益,要警惕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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