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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业务员将商品房卖给精神病患者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09 08:00:00

售楼部业务员将商品房卖给精神病患者

    精神病患者从某种程度上讲,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民事、刑事等法律规范方面受到比一般人更多的保护。因其没有足够的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往往只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非规制,但却有人因为利益的诱惑欺骗精神病人,妄图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近日,郑州市民许女士有一名患精神病5年的女儿。2021年1月份,郑州孔雀城售楼部的一名业务员到许女士家中推销房子,见三十多岁的许女士女儿还在与许女士共同居住,便开始推销。期间。许女士告知推销员,自己的女儿有精神病,没有办法买房,但最后此业务员还是将许女士的女儿带到售楼部并交付5万元钱签订了购房合同。目前,许女士希望孔雀城售楼部尽快退还房款,而新郑市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正在处理之中,国庆节后会具体落实情况。

    精神病人买房买车,能够退回吗?

    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如果完全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如患有痴呆症,那么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精神病人能够部分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就是说,如果许女士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那么其买房的合同行为要经过许女士本人的追认才能认定有效,这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许女士女儿完全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签订的购房合同就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售楼部应当退还房款。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如果许女士女儿是间歇性发病的精神病人,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是在神志清醒,没有发病的期间签订的购房合同,那么售楼部可以不用退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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