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长遭村民不实举报 起诉侵犯名誉被驳回
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据悉,周某是分宜县某村的村长,而村民胡某举报周某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但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并不属实。2019年,胡某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报告,周某以各种方式拒绝自己的房屋建设请求,周某私自购买优质土地,故意为自己分割偏远的宅基地,占用礼堂通道以及未向胡支付征地补偿金。同年8月,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胡某对周某情况的反映的说明,查实胡某的举报并不属实。
深受委屈的村长周某认为自己的名誉权被胡某侵犯,遂将胡某告上了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具有监督权,胡某举报周某的工作属于正常行使权利,且胡某的举报只是在特定范围之内,并没有令公众所知悉,所以并不能认定为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是否使周某的社会评价实际上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是案件的争议焦点,而举报应当是秘密的,不被公众所知的,所以基于此种情况,法院认定周某的社会评价并没有降低,既然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就没有必要承担侵权责任。
胡某的恶意举报是否违法?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多次恶意对他人进行举报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更加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我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但是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胡某既没有多次恶意举报也没有意图使周某受到刑事追究,所以不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