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与邻居吵架致其猝死,是否担责?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对邻居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了争吵,这本来是一起再正常不过的日常纠纷,但事情却因为对方的死亡而变得复杂。
据悉,侵权人王某在2020年到北京市房山区做生意,租住了一套房屋,某日傍晚,王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在了邻居于某的家门口遭到于某的反对,王某遂心生不满,二人随即发生争论,在激烈的争吵过后,周围群众将双方劝解停息了争执,但王某并不肯善罢甘休,又到于某的家门口进行吵嚷,半小时后,邻居于某被发现死于家中,经医院诊断,属于心源性猝死。事后,于某的家属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就在于王某对于于某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因为这决定了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王某多次前往于某的门前吵嚷,显然是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可以确认的是,于某的猝死确实是因为王某的过激行为以及自身的冠心病史导致的。
但是,二人在争吵之前素不相识,所以说,王某并不知晓于某曾经身患冠心病,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思维,正常情况下没有身体接触的争吵并不会导致他人死亡,而于某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应当避免情绪激动却仍与他人争吵,对自己的死亡后果也存在着过错,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是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便是所谓的“过失相抵”,这项原则也是处理本案件的核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即责任人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必须由一方来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令由王某对于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