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骑电动车因道路泥泞导致伤残,谁来担责?
近日,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损害纠纷,骑车摔伤的行人得到了赔偿。
据了解,2002年5月,受害人秋兰驾驶自己的二轮电动车在某道路正常行驶时,由于地面泥泞湿滑摔倒受伤,后前往济南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左膝、左胫骨等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于是,该女士将该路段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管理单位等起诉至法院。
据法院审理查明,该路路面本身为柏油路,但附近的一家公司承包了济南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清除淤泥,由于运输车辆密封不严,导致路面上沉积淤泥,而在路面上遗撒淤泥之后,某公司以及环卫部门又派洒水车不定期洒水,导致路面泥泞湿滑。最终法院判定,承担淤泥运输工作的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当地街道办对于路面泥泞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尽到道路管理责任,承担20%的责任,而受害人自身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遇到前方路面泥泞的情况下,本应绕道行驶,但却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所以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清理淤泥的公司,其在公共道路上遗撒了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街道办作为道路的管理方,应当进行清理、防护、警示但是没有尽到此义务的,也按照过错程度和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法院认定被侵权人看到路面泥泞却依然要骑行,自己对于自身的损害存在着过错责任,所以损害赔偿应当由被侵权人以及两个侵权主体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