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知犯罪所得仍收购三轮车 男子获刑六个月
近日,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张某本在灵宝市某镇开设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其明知卖家王某销售给自己的五征牌三轮车可能是犯罪所得,仍然存有侥幸心理,以3500元进行收购,在收购之后,张某与自己的丈夫共同将该三轮车进行拆解,四分五裂的三轮车又被其销售给下家刘某。
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王某、张某以及刘某共同商议编造谎言以逃避侦查,但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找到充足证据将三人抓获,而根据评估,该三轮车价值约为5300元。
灵宝县人民法院审理,张某因为在派出所电话通知其配合调查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而在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之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了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所谓收购,指的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所谓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而窝藏、转移的行为,也需要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才能够认定为此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如果是不经过合理的付出所轻易得到的财物,就要仔细思索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