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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人,判赔18800元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10-06 13:10:36

朋友圈骂人,判赔18800

    微信出世之后,便成为了我国互联网中最重要的社交软件,个人基本上所有的社交关系都离不开微信,但正因为微信承载着如此之多的社交属性,所以在使用方面便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在朋友圈中存在措辞不当的问题,轻则使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重则还会涉嫌违法。就连在网上“吐槽”几句发发牢骚,都会在不经意间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名誉侵权案件,深圳一市民在朋友圈骂人长达两年,被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8800元。据了解,李某的孩子和孙某的孩子是同班同学,二人在家长群结识多年,互相认识并信任。某日,李某的妻子萌生了创业的想法,便打算与孙某共同创业。但在创业过程中,公司遭遇经营风险导致两家经济状况急转直下,而两家人的关系也因为经济问题彻底破裂。

    在随后的两年内,李某为了泄愤,便在自己的朋友圈内以文字或者是图片发布了大量侮辱孙某的言论,而李某的微信好友共有1200余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而孙某在忍受长达两年的侮辱之后,不堪其扰,便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福田区法院认为,李某发朋友圈骂人的事实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有理有据,遂判决被告李某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并刊登不少于30天,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以及律师费18800元。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有两种,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比如过世亲人的遗物、具有特殊意义的馈赠物等。

    对于名誉侵权,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保持和维护自身名誉不容侵害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名誉侵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名誉侵权主要有四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所以说,人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在朋友圈连续侮辱他人两年的行为实在是过于冲动,更何况是因为生意失败这样的私事,这些本不该被人尽皆知的事情被大肆进行带有偏见地宣扬,必定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名誉的损害,对于在朋友圈连续骂人两年的李某,其自身也会因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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