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斗殴后是否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最高院2020年9月发布的指导案例,今天从“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来谈谈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之中的具体应用。
据悉,被告杨建伟是被告人杨建平的弟弟,二人成家之后,相邻居住。某日,杨建平因为抚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而被狗主人彭某某辱骂,后杨家兄弟与彭某某发生了口角。彭某某在离开之前放出狠话,称要找人报复二人。杨建伟听闻后,回家准备了一把尖刀以及一把折叠刀放在身上“防身”,而十分钟之后,彭某某果然如约而至,并带领黄某三人持洋镐。因杨建平并未理睬彭某某等人,遂彭某某率先击打杨建伟,随后杨建伟捅刺彭某某,黄某等人也加入撕打。杨建平见势不妙,连忙回家拿出尖刀一把搭救兄弟,捅刺彭某某,兄弟二人最终将彭某某等人打跑。
经过法医鉴定,彭某某身中七刀,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导致失血过多死亡,其他几人均受轻微伤。那么,对于“提前约架”准备工具伤人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建伟持刀捅刺拿洋镐的彭某某等人,实际上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其造成彭某某死亡以及其他人轻微伤的后果明显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杨建平为保护弟弟,依照法律应当认定为“为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杨建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杨建平无罪。
一般看来,双方在行为发生前都有类似“约架”的行为,那么为什么还要认定杨建伟是正当防卫呢?
据此,我们应当分清准备工具的目的究竟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杨建伟在彭某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系出于防卫目的。彭某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冲至杨建伟家门口拳击其面部,杨建伟才持刀刺向彭某某胸腹部,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正当防卫,考虑的因素众多,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在道德上占优的一方,往往都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此次案件的评价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也是对“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阐释。面对紧迫不法侵害,法律就是应当作为被害者的后盾,才能使其无顾虑地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