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生被学校体罚致残,学校补偿39万元
近日,四川泸州合江县先市中学的一名女生 ,因为轻微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生自管会成员进行体罚,在做了150个深蹲之后,导致终身残疾。后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之下,由涉事学校一次性经济补偿39万元。
据悉,14岁的任某某于2020年4月在学校厕所摔倒受伤,后在6月10日晚上,因为该学校初二的某名女生发现任某某床上有零食,便体罚任某某做深蹲,导致任某某再次受伤。在学校得知学生受伤之后,将任某某送往合江县某骨科医院进行治疗,随后多次转至大医院,前期治疗费用均由学校进行垫付。2020年10月,任某某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为9级伤残,家属随即起诉先市中学,后重新鉴定伤残为10级。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按照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起案件中,任某某的伤残后果是学校自管会的学生造成的,首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作为受托人,要为此次事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起事件中,作为自管会成员的初二女生,虽然不具备充足的社会知识,但其以“学校公权力”为由对普通学生进行体罚的行为,无疑是值得令人深思的。人作为人,自己的身体权和生命权应当掌控在自己手中,任何没有执法权力的自然人或者是机构,都没有任何权力剥夺他人的自由或者是生命健康。
学校设立自管会的初衷是好,但如果对自管会内部组织教育不当,就会形成另类的“校园暴力”,而究其责任,就在学校,学校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