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第一次上瑜伽课,被老师压断大腿
近日,安徽合肥的王女士在上瑜伽课期间,被自己的私教课老师按压过度至大腿断裂,截止至目前,已花费5.6万元的医疗费用。而在与瑜伽馆负责人的沟通协商过程中,对方赔偿五万元之后,便表示不愿承担其他费用,而如果王女士还需要索赔的话,就只能走法律途径。
据王女士称,之前自己都是上大课,但自觉提升较慢,所以办理了私教课,但第一节课就发生了如此重大的损害,医生称,王女士的骨折是由于不当的外力所致,是瑜伽教练的蛮力压断的。在事发之后,双方及时拨打120急救,第二天,王女士的朋友找到瑜伽馆索要医疗费用,对方当场支付了五万元,但事后并不愿继续赔偿。
王女士的人身损害赔偿,究竟应当由教练承担还是瑜伽馆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所以如果瑜伽教练与瑜伽馆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那么瑜伽馆就应当承担替代责任,而作为有重大过失的教练,瑜伽馆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其追偿。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我国法律也有着详细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很明显,瑜伽馆赔偿的费用甚至还不够支付医疗费,而王女士不仅仅可以申请其赔偿医疗费用,还可以对护理、误工、交通补偿、营养等费用提出请求。当然,如果因为伤势严重,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对健身行业的标准以及人员的职业资格也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不会因为专业知识的欠缺对客户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害,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