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人施工受伤,谁来赔偿?
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
据悉,2019年12月,工人余某在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时受伤,经过司法鉴定,2020年,余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于是将承包方起诉至法院,但承包方认为,余某的工作类型是“订模板”,该项目已经由被告发包给了第三人陶某,所以这个赔偿应该由陶某来承担。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并且,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果单位缴纳过工伤保险,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需要公司支付外,其他项目一般都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如果单位未替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开户的,所涉及的所有赔偿应全部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替劳动者办理过工伤保险登记只是未缴纳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能及时补缴的,相关费用由社保和公司协商承担。
另外,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的承包人本是被告公司,但被告却将原告余某的项目发包给了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会因为非法的发包而转移,依然要由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