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视居住期间再作案 男子获刑一年四个月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据悉,2020年6月,被告人秦某因在路过某居民楼时,发现一楼大门没有关闭,遂进入屋内偷走了户主家中价值千元的手机,随后销赃。后秦某再次犯案时被民警发现,逃跑一百米后被控制,次日被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但在监视居住期间,秦某又多次作案,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被告人秦某共盗窃八次,经鉴定其盗窃数额1万余元。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秦某具有前科,曾经多次盗窃、为吸毒盗窃、入户盗窃并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所以对其判处一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所谓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主体,一般是身患重病的人、怀孕的人、是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或者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人。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期间,法律规定对于被监视居住人的采取了严格的管控措施,即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措施。
本案中的秦某,即使是在监视居住期间也不遵守法律法规,并且距离上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尚未满5年,又构成了累犯,结合秦某的多种违法情节,法院对其加重处罚,对小偷小摸的秦某判处了一年四个月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