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捡钱15万连夜出逃被刑拘
近日,南京的一位李先生与朋友出去吃饭时,将装有15万元的背包放在自己车辆的后备箱之内,但李先生返回车辆时,却发现后备箱大开,而背包也不翼而飞。根据现场监控显示,在李先生离开车辆后,一名骑着共享单车的男子经过车辆时盗取了李先生的背包,但没有现场查看,而公安机关就在背包失窃后不久,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赵某。
根据赵某交代,自己本打算小偷小摸一把,但没想到背包中有如此多的钱款,非常害怕,于是连夜骑共享单车从南京骑到了安徽六安,随后又购买一辆电动车辗转到河南被公安机关抓获。逃跑的过程之中,赵某因为惊慌,撞倒了一名路人,但害怕惊动警察,遂支出一万元与伤者私了。目前,赵某因为涉嫌盗窃罪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男子触犯盗窃罪,15万的数额能够达到何种量刑等级?
根据我国《刑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所以,本案中的周某会在接下来的诉讼中被判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另外,赵某途中支出私了的一万元现金是否能够追回?用盗窃的财物购买电动车是否能够退回?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赵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我国《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以上的说法是出于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的,所以只适用本案中购买电动车的情形。其次,《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而至于赵某赔给被自己撞倒伤者的10000元现金,双方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如果伤者没有狮子大张口,对于该笔财产是盗赃物的事实并不知晓并且已经占有了财产,那么就不用退还,而失主的财产应当由赵某另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