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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赠与情人320万被妻子起诉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19 12:00:00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2.5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img src="/comdata/79182/202109/202109190312474738c4.jpg"/></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2.5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男子赠与情人320</strong><strong>万被妻子起诉</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2.5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四川绵阳的杜某某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今年71岁,杜某某在20年前认识了比,26岁的洪某,双方在认识之后快速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杜某某妻子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二十多年以来,杜某某一直私下里通过银行以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包养”洪某某,共计为洪某花费320余万元。</span></p><p style="line-height: 2.5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直至今年6月份,二人的情人关系才被正牌妻子林某某撞破,一气之下,林某某将杜某某以及洪某告上了法庭。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杜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洪女士返还320余万元的财产。</span></p><p style="line-height: 2.5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根据我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而对于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法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span></p><p style="line-height: 2.5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另外,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赠与行为中,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有财产形成共同共有。</span></p><p style="line-height: 2.5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不仅如此,夫妻一方不经过协商、不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私自处分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在赠与合同方面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典》的设立原则方面,法律也规定所谓“公序良俗”来制约这类行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span></p><p style="line-height: 2.5em;"><span style="font-size: 20px;">    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务,杜某某私自处分共有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于情于法都不能姑息,而情人就算是对财物进行了占有、过户登记,都属于不当得利。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之中。</span></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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