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童将小伙伴推下高台摔伤,谁来担责?
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孩子之间玩耍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4岁“熊孩子”的父母赔偿受害方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六千多元。
据悉,2020年10月,开化县某村的6岁儿童小丁在村旁道路上的一处平台与其他小伙伴玩耍,而后4岁的小武也参与进来。在几人玩耍的过程当中,小武径直将小丁从高台之上推下,而小丁跌落到2米多深的渠沟之中,当地村民见到小丁跌落,随即前往施救。该起事故最终导致小丁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但小丁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其监护人多次寻找小武的监护人进行协商赔偿,但都无果。
2021年5月,小丁的监护人将小武的监护人起诉至开化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类损失共计两万余元。而经过法院了解,才发现小武是“留守儿童”,在家中受年迈的爷爷照看,其父母外出务工对于此事并不想承担责任,只认为是“孩子们之间的打闹”。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在委托监护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武的父母将孩子托付给爷爷照顾,是否构成委托监护?
我国法律规定,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所以说如果小武的爷爷在监护过程中具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按照我国传统观念以及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此次事件的损害后果应由小武的父母进行承担。
但如果小武的父母将孩子委托至学校、幼儿园监护所发生的损害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