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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游客踩踏遗址被行拘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14 08:00:00

圆明园游客踩踏遗址被行拘

    圆明园是中国清代大型皇家园林,1860年10月6日,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同治帝时欲修复,后因财政困难而被迫停止。八国联军之后,圆明园又遭受到军阀破坏和匪盗打击,终成一片废墟。但也是因为圆明园曾经受到过巨大的摧残,所以当今和平年代才更应该保护这些无价的遗址。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与公园管理处对一起游客未经允许踩踏遗址的行为进行调查。行为人李某在9月8日游览圆明园遗址公园时,违反园方规定进入了远瀛观遗址并进行踩踏、拍照,而在远瀛观的入口,明确立着很大的告示牌写着“请勿进入”,随后,该男子被海淀公安采取了行政拘留的措施。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圆明园遗址公园属于不可移动的文物,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如果故意损毁文物,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幸运的是,男子的踩踏行为并没有对遗址产生实质性的破坏。而游览名胜古迹时,切忌污损、刻画,对于刻画“到此一游”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地制止。对于破坏社会公德与社会规则的行为,要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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