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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拼多多上销售“金号”毛巾被判刑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14 12:00:00

男子在拼多多上销售“金号”毛巾被判刑

    近日,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被告人吴某某以及朱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据悉,金号毛巾的生产者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拼多多上发现了名称为“大勇家居生活馆”的商家售卖大量假冒伪劣的金号毛巾,随即该公司向茌平区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抓获了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和吴某某。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吴某某多次从“上家”朱某某处购进假冒的金号毛巾共计金额15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

    经过法院审理,两名犯罪嫌疑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吴某某在到案之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而朱某某在案发之后投案自首并且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金号毛巾所属的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合法使用其注册的商标,但朱某某和吴某某通过非法途径销售明知是假冒金号毛巾商标的商品,无论是从主观方面、客观表现来看,都构成此罪。

    对于平台内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拼多多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而商标权正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受害主体金号家纺集团,在得知自己的商标权在拼多多平台之中遭到侵害时,有权利通知拼多多进行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如果拼多多平台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金号家纺集团的损失,那么对于通知之后扩大的损失,平台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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