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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夫妻遭遇套路贷,借款150万,还款近千万?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13 19:00:00

上海老夫妻遭遇套路贷,借款150万,还款近千万?

    近日,上海市的余女士和老伴被债主用尽方法催债,而在4年的时间里,本来本金150元的贷款,却连本带息涨到了760万,但余女士实际拿到手中的钱只有146万。据余女士称,当初一名好友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所以在2014年便以余女士的名义向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借款150万元,并用余女士在浦东新区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双方约定借款一年,利息和手续费另算30余万元。

    而在第一笔贷款即将到期时,朋友再次找到余女士,并推荐诺诺镑客进行贷款,于是余女士再次借款230余万元给朋友使用。而在偿还完第一笔借款的150万元钱后,该笔款项要被诺诺镑客以及过桥公司以各种名义扣除了高昂的手续费用,但余女士自觉这些费用应由朋友来承担,所以便没有多想。

    而经过诺诺镑客的一系列操作,余女士被绕得眼花缭乱之后,其欠款从150万元增长到了439万元,而直至2021年8月27日,余女士被通知需要偿还本息以及债务、律师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万余元。而此前余女士支付利息以及手续费已经高达280余万元。

    余女士的遭遇,就是所谓的“转单”,即用下一家公司的新贷款去偿还原先的贷款,这样就会导致各类高昂的利息、手续费用被记入新贷款之中,最终导致借款人债台高筑。表面看似合法,实则充满套路。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未依法取得房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本次事件中的放贷公司因为没有相应的资质,所以放贷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对于所谓的“过桥费”以及各种手续费、砍头息,按照《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而本案中余女士的举证会面临很大的问题,因为余女士既没有借款合同的原件,也对于借款合同的签署主体、放款主体、收取利息的主体并不十分明晰,在非专业的机构贷款,所以导致了类似于“利滚利”高利贷一样的后果。

    此案因为情况复杂,需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之后才能进行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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