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无证三轮车被追尾,事故定责前后不一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12 12:00:00

无证三轮车被追尾,事故定责前后不一

    近日,甘肃平凉一名男子无证驾驶一辆超过报废期限的机动三轮车在路上行驶过程中突然停车,导致后车追尾,致三轮车驾驶员受伤。当时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而后因为三轮车主因车祸不幸离世,交警部门又认定追尾的货车负主要责任,货车车主郑先生对此不服。

    据郑先生称,其在2019年购买了一辆轻型货车跑长途送货,证照、保险齐全,事发当时郑先生前往泾川县送货返程,并无交通违法行为,而前方三轮机动车突然在行车道停车,郑先生立即采取措施但依旧没有避免事故发生。而当时经过交警部门定责,郑先生在事故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死者李某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过错程度相当,负同等责任。而在三轮车驾驶员去世之后,平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泾川县交警部门重新调查认定,而郑先生被认为负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道交法》只是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争议规定了可以起诉,但是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没有规定能够起诉,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并没有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纠纷情形纳入受理范围之内。其原因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事故责任认定并没有对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说,郑先生要维权,只能在赔偿事宜上进行诉讼,但如果不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申诉,那么法院在赔偿方面是否也不能根据当事人不认可且无法申诉的交通责任认定书划分双方的赔偿责任呢?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