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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三胎疑似被单位强行辞退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12 08:00:00

女子怀三胎疑似被单位强行辞退

    近日,河南郑州一名刘女士在怀孕第三胎期间疑似被单位强行辞退。

    据悉,刘女士是郑州市金水区总医院祭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该卫生服务中心已经工作了9年,在国家开放三胎政策之后,刘女士也积极配合政策,又怀第三胎,但单位领导声称接到上面的通知,要将刘女士开除,又碍于刘女士的怀孕身份不便开除,所以用无故旷工的理由找茬开除了刘女士。

    根据我国《劳动法》对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项规定说明了国家对于女性职工的重视。《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我国《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法律这样的规定,也是给用人单位一定的选择权利,即可以对怀孕女职工依照除《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之外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等。

    本次事件中刘女士被解除劳动合同,看似用人单位的理由合法,因为法律确实规定如果怀孕女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即无故旷工),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该次事件中的用人单位明显将这一法律规定当作了“法律漏洞”,找茬辞退了刘女士,这样的行为明显是有违道德的。刘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及诉讼途径维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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