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反杀入室男子被判4年,二审即将开庭
2018年9月18日凌晨,辽宁抚顺市新抚区一足浴店内发生了一起命案,当时在某足道休闲馆做技师的男子于海义在睡熟之时遭到了陌生男子闯入足浴店的情形,双方在厮打过程中,于海义手持水果刀将闯入的男子刺伤倒地,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之下前往派出所自首。
据悉,于海义当时正在足疗店一楼晚上停业之后睡觉,而一名男子凌晨3时左右来到店门前要求于海义做按摩,并且态度强硬。于海义并没有开门,随即寻找了一把折叠水果刀防身,而后陌生男子强行将门拽开闯了进来与于海义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于海义失手将陌生男子捅伤,随后又将水果刀清洗并找来白布为男子缠绕伤口。
事发后经过调查,死者姓吕,时年52岁,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事后,辽宁抚顺市检察院指控于海义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抚顺中院提起控诉,而死者吕某的家人也向于海义索赔77万余元。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死者家属35000元。目前,于海义已提起上诉,此案二审将于9月10日进行宣判。
根据我国《刑法》,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但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构成防卫过当,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吕某当晚的行为确实属于不法侵害,但并未携带武器,也并没有实行法律规定的可以实现特别防卫的情形,所以判决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当设身于当时的场景进行处断,而非在事后用极度理性的眼光进行评判。任何人在面临紧迫的危险时,都只会本能地考虑如何保命,而对于理性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暇顾及。二审法院如何评判,需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