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里女员工性侵案嫌疑人王某文不批捕
回顾8月份阿里女员工周某在阿里总部食堂中发放传单维权的案件,近日有了新的进展。9月6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犯罪嫌疑人张某文(周某的领导)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行为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而8月25日,另一同案犯张某已经被检察院按照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
在我国,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而对于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证明其行为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而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或者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而不会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于强制猥亵的犯罪行为的规定。而如果一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可能会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
但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还会有行政处罚来对行为人进行制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行为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就在于“强制”这一行为情节,如果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方法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情节较一般猥亵行为要恶劣的,那么就会构成强制猥亵罪。
而阿里女员工是否对王某文构成诬告陷害罪?
我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所以说,无论是从主观目的来看,还是从客观表现,周某都没有故意陷害他人的行为或者是意思,而王某文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其确实实施了猥亵行为,所以无论如何,被害人周某都不会构成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