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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逃课翻墙触电身亡,谁来担责?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08 19:00:00

学生逃课翻墙触电身亡,谁来担责?

    近日,重庆武隆某中学的初三学生安某,因为在学校期间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进行了安全教育。学校得知该学生经常通过翻墙的手段逃课,遂警告该学生,而该学生与其监护人也在经过学校教育开导之后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从此再也不翻越学校围墙。

    然而就在安某写下保证书仅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安某便忘记了自己的承诺,而老天也并没有再给予安某改过自新的机会。2020年1月14日,本该快到寒假期间的安某,再次逃课翻墙,而同学们再见到安某时,是学校围墙外某供电公司供电变压器处的一具尸体。

    事发后,安某的父母将学校与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9月2日,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定安某自身承担7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而学校不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八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在侵权事件中有第三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在第三人侵权的案件之中,教育机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补充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侵权编中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安某作为一名初三学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着清晰的认定,应当认识到触电的危险性,所以法院酌定安某自己承担七成责任,而翻墙行为应当认定为安某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所以酌定供电公司承担三成责任,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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