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寄宿生宿舍意外摔伤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2020年10月,7岁的小王在湖南某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全日制学校住宿过程中滑倒,导致上前牙折断,而小王父亲多次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学校辩称,在小王住宿期间,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监管和保护的法律义务,不承担对小王的人身损害赔偿。而法院认为,事发当时,小王还是涉事幼儿园的学生,并且年龄尚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差是低龄儿童的普遍特点,所以学校须尽到更加谨慎的监管和保护的义务,而本次事故确实发生在学校的宿舍内,属于学校应当监管到位的范围,但是地板湿滑导致学生滑倒,正说明了说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有漏洞,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学校并不能排除自身责任,对此次事件存在着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时年7岁的小王在幼儿园内受到了人身损害,应当推定学校具有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除非是学校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身尽到了该法律责任,那么才能够免除侵权责任。
对于当时7岁的小王来说,其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称完全没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人,这种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因事故造成的脑功能受损,神志不清,或老年性痴呆神志不清的人。
在来自于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害的责任认定也存在着差别,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推定过错,只有在其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