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当天出车祸,索赔被拒,法院判了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据悉,2019年4月22日,韩先生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在岳麓区某道路上行驶,韩先生准备直行过马路时,胡先生驾驶汽车在同一个路口右转,因为疏于观察,胡先生并没有看到韩先生的电动车,随后两车发生了碰撞。
在交警部门到达现场之后,确定胡先生因为对路况不熟且驾驶行为有疏忽,而韩先生在骑行电动车时,并未走非机动车道,而且事发当时闯红灯行驶,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韩先生在事故发生之后便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伤残评定为八级。韩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了90多天,共花费了27万余元,而随后的医疗费用还需五万元左右,根据鉴定机构对韩先生的误工费、营养费等统计,这一场交通事故大概给韩先生造成各项损失达60多万元。
但令胡先生庆幸的是,自己刚好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在网上购买了车损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在胡先生申请理赔的时候,却遇到了麻烦。胡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只是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了12元,而对商业险并没有承担赔偿。保险公司解释,购买保险生效的时间为次日零点,而胡先生的事故发生时间并没有在保险期间。随后,胡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替胡先生赔偿韩先生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次日凌晨生效”的格式条款内容显然是增加了投保人的责任而减轻了保险公司自身的义务,属于不公平的条款,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来讲,还是从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提前拟定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角度,或是从民事法律的公平、诚信原则来讲,胡先生都是在理的一方,受到法律的支持。
在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只要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用,无论保险公司是否作出了要承保的意思表示,在法定情形发生时,都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既然已经拿到了保费并且生成了电子保单,那么就应当及时地生效保险合同,而不应当约定在“次日零时”才生效,这样显示公平的条款显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规避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