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爷讨要170万元加班费,法院判了
近日,福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加班费案件,判处被告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28万余元的加班费用。
据悉,自 2001年起,劳动者阿东入职厦门某船只停泊点,担任管理员,负责船只登记等事宜,但与其他工作岗位不同的是,这份工作要求阿东实行“007”的工作制度,吃住都需在工作地点,如果有事暂离,需要向站长报备并找人顶班。
2020年4月,因停泊点搬迁,阿东便失去了工作,但工作了将近20年,阿东除了父亲病逝、儿子结婚等人生大事,再也没有请过假,即使是过年,都要在工作地点工作。但20年来,阿东从没有收到过来自用人单位的加班工资。在失业之后,阿东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庭,请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包括节假日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年假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170万余元。
一审的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阿东直至60岁之前的各项加班工资共计28万余元,用人单位上诉被驳回。
根据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在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元旦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休息。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而阿东在岗实行的“007”的工作制度远远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而对于劳动者加班的费用,《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此外,员工在工作满一年后,有权利享受带年薪休假。
国家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在逐年加强落实,自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的指导性案例以来,曾经被资本家们称为“福报”的“996”工作制度也被国家画上了违法的标记。劳动者们在遇到违法加班、不公正待遇时,应当积极根据法律维护自身权利,既为自己,也为他人,维护一个公平、效率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