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展示

021-56510899

酒后高空抛砖头 浙江龙港一男子获刑三年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9-05 09:00:00

酒后高空抛砖头 浙江龙港一男子获刑三年

    近日,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2021年4月,被告人郑某因和家人产生矛盾便心情不好饮酒,之后爬上龙港市某居民楼七楼楼顶,在楼顶继续喝酒、吹风、戴耳机听歌,并肆意往楼下扔砖块,持续时间近半小时,致使停放在该区域的五辆小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后被龙港市公安局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损毁车辆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0058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及高空抛物行为的,依据行为的违法程度分别构成高空抛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抛物罪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3月1日起实施的罪名。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怎样分清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本案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非高空掷物罪定罪,主要依据被告郑某的犯罪行为确实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高空抛物罪的行为人,其主观方面存在着对损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的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结合实际案情,郑某酒后的行为是明显故意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了高空抛物罪的限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章推荐

公交

Top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1-56510899

EMAIL:junfan@junfan-law.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                 888号1209室

微信公众号

图片展示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劳动仲裁,拆迁赔偿,律师一对一在线解答

Copyright @ 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07582号-1   技术支持:深量建站

热线电话
021-56510899
二维码
扫码咨询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