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遭遇家暴是否可以“以暴制暴”?
“家暴”一词在近年来被提及得越来越多,而在实务案例中,因为“家暴”所引起的家庭纠纷甚至是离婚纠纷也越来越多,有些家暴行为,甚至构成了犯罪。
面对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们往往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而某些传统的道德观念反而要求家庭成员忍气吞声,而一旦家庭成员进行反抗,就会被认为是“不德”、“不孝”。但是,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尤其是屡次遭受的家庭成员,可能会选择最直接的“以暴制暴”来解决问题。在漫长的家庭暴力之中,家庭成员往往因不堪忍受而奋起反抗,但就是因为“不堪忍受”,所以在情绪爆发时就会越加失控,甚至造成被反抗对象的重伤、死亡结果,但结合他们的家庭背景,是否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呢?
家庭成员因不堪忍受奋起反抗的情形有许多。比如,湖南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例中,不堪忍受家暴的妻子,使用事先藏在床下的水果刀刺伤了熟睡的丈夫,法院最终判定其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正当防卫;再比如,丈夫酒后回家拿出菜刀欲砍伤妻子,反被妻子砍成重伤,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检察院不起诉妻子。
其实,家暴行为是故意伤害、杀人犯罪的诱因之一,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认定正当防卫,要遵循法律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正当防卫,有法定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其次,成立正当防卫应当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最后,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且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受到家庭暴力,应当用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但如果遭受正在进行的,来自家暴的,对人身具有现实紧迫危险的,受害人可以在防卫限度内采取反抗,可以构成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