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愿加班,用人单位违法?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最高法发布了《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加班”、“996”等问题。
关于加班,指导案例明确了“996”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而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的问题,典型案例也作出了回应。
案例显示: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约定月薪为20000元。这家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其中就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的奋斗者计划并放弃加班费。”六个月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张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承认张某加班,但拒绝付款,理由是他自愿签订了放弃加班工资的协议。随后,张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仲裁委最后支持了张某申请的加班费请求,裁定张某所在的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半年的加班费24000元。在大快人心的同时,一个问题也逐渐浮上水面,劳动者“自愿”放弃加班工资的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内容无效。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申请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加班费用等合理费用,也可以就这些情况双方达成协议。但是,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存在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是显示公平的情况,此协议无效。
而劳动者“自愿”放弃加班费用的行为,简直有悖于常理,按照一般人的看法,这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地以加入公司为条件,变相迫使员工加班的霸王条款。如果说劳动者拼命加班多赚钱,这是可信的,但如果说劳动者为了公司效益自愿免费加班,不辞劳苦,这样的话听起来就有些“变味”了。
在内卷时代,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如果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底线地破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极不公平的。只要劳动者们拿起法律的武器,那么就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违法的用人者闻风丧胆,统筹促进合法合规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