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为讨孕妻欢心,偷共享电动车获刑
近日,江苏南通海安一对夫妻双双获刑。
今年1月,男子高某骑电动三轮车搭载怀孕的妻子前往购物中心购物,妻子在去往购物中心的路上看到了通身黄色的某共享电动车,便对丈夫高某夸赞道“这车真好看”。在二人购物结束返程途中,妻子周某又对丈夫称电动车好看。
丈夫高某见妻子这么喜爱此电动车,便与妻子合谋共同“搞一辆”回去。于是二人停下车来,合力将电动车抬上了二人骑乘的电动三轮车,随即将盗窃来的共享电动车转移回家藏匿。
殊不知。共享电动车的管理人员随后就发现了电动车失踪的事实,便依据电动车的定位找到了高某家,报警将二人抓获。二人分别被判处五个月、六个月的拘役,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各处3000元罚金。
盗窃共享电动车是否成立盗窃罪?妻子怀孕是否是避免刑罚的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的盗窃罪,并不是指单纯地盗窃其他个人的私有财产,如果是盗窃公共财产、盗窃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也属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盗窃金额达人民币一千至三千元以上时,就符合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而根据共享电动车的价格指南,一辆共享电动车的造价成本就在2000至3000元,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而妻子周某怀孕的身份也确实帮助其减轻了刑事责任的负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高某夫妻二人被判处刑罚,实际上是吃了没有文化的亏。首先,一般人都会知道共享电动车内装置有定位芯片,所以不会对共享电动车产生歪念;其次,并不能因为共享电动车好看就要去盗窃,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