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男子捕蛙60只,获刑7个月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的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20年5月到7月的禁猎期间,非法捕获了当地俗称“石润”的蛙类18.5斤,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这60多只蛙类卖给了周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两千余元。据悉,男子王某捕获的蛙类学名为“棘胸蛙”,是我国特有的野生蛙类,因为肉质细腻所以被人工养殖作为各餐厅的一道美食。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主要是因为其在国家规定的禁猎期进行了捕猎活动,根据我国《刑法》,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我国把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划分禁猎区,并按野生动物繁殖期,规定一定时间为禁猎期。只要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的,即为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主要指非法捕猎国家一类保护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不论数量多少,均属情节严重。本案中的“棘胸蛙”就属于我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非法狩猎罪的条文之中,又增加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也是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对于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作出的更严格的规定。
禁食野生动物,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这都是我们应该遵循的价值观念。如果违反保护野生动物的准则,不仅要面临道德的谴责,还要面对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