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首个电子烟案判决落地
近年来,随着全国禁烟力度的加大,电子烟的生存空间获得了提升,但随之而来的,也包括了许多涉及到电子烟的违法、犯罪行为,涉电子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始增多。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相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1人因走私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也是全国首起成功侦办审结并判刑的涉电子烟案件。
据悉,本案中的三名当事人以海外采购、邮寄入境、境内分销等方式非法经营电子烟牟取利益。案件收网时,现场查处走私电子烟货值70余万元,涉案总金额达1000万余元。
经营电子烟是否要想经营传统烟草一样管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大量因销售电子烟弹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审理中,烟草专卖局认为:作为新型烟草制品的电子烟弹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的卷烟。所以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售卖电子烟弹要按照售卖卷烟的法律法规来规制的话,那么私自售卖电子烟的行为就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中,私自销售电子烟的行为大部分都被认定为了非法经营罪,只有少部分案例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排除,而排除理由正是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电子烟弹是卷烟。
而对于走私电子烟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以说,走私香烟或者电子烟的行为,都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来定罪处罚。
而如果是通过走私行为来达到在国内非法经营电子烟的,不应当认定为牵连犯(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而应当数罪并罚。
切记,电子烟也属于法律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烟草(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证销售,私自售卖电子烟,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法。达到一定数额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