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套房子两份遗嘱,哪份有效?
近日,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对于涉及到分配房产的遗嘱进行了区分。
根据案情,韩老与倪大妈婚后生育了6名儿女,韩老于2006年去世,而倪大妈便在丈夫去世之后跟随小儿子韩明居住。2014年年初,87岁的倪大妈名下房产因某工程被征迁,同年5月,倪大妈来到了杭州市某法律服务中心,在两名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大妈采取了录音等方式声明将以后可能获得的安置房屋由小儿子继承。
2018年,倪大妈抽到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而倪大妈又于2019年初前往某律师事务所,在几名律师的见证之下录音录像并制作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该房屋由二儿子韩亮继承。老人去世之后,几名儿女果真因为房产起了纠纷,韩明将几名兄弟姐妹都告上了法庭。
经过当地人民法院审理,两份遗嘱都属于有效的遗嘱,法院依法以2019年的遗嘱为准,判决倪大妈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韩亮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说,无论遗嘱是否进行公证,亦或是任何形式的遗嘱,所有有效遗嘱之间存在着冲突,一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从立法目的来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是根据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标准来确定的,即在遗嘱继承时,还是要尊重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保留了遗嘱人后悔的权利。而即使小儿子韩明给母亲养老送终,但却没有得到老人曾经承诺的遗产,只能自己承担这份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