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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买鸡腿不付钱被拦,跳窗骨折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31 19:00:00

老人买鸡腿不付钱被拦,跳窗骨折

    近日,江苏苏州一名老人在超市内拿了一袋散装鸡腿,在将鸡腿称重之后,老人将鸡腿塞进自己的包内想要不结账就离开。超市内的员工黄某发现老人偷鸡腿的事实后,加以阻拦,将老人带上二楼的办公室处理,期间双方并没有发生过激举动。但老人张某乘黄某不注意,突然之间从二楼的窗户上翻窗逃跑,结果跌落在地面造成了骨折,老人张某随即将超市告上了法院。

    老人跳楼摔骨折,作为经营场所,超市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表面上来看,老人跳楼的行为似乎确实与超市的管理人员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超市的管理人员不将老人带到2楼,那么老人也不会跳楼——此种观点陷入了法律认识错误。事实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如果单就事实因果关系来认定侵权责任,那么但凡发生侵权纠纷,绝大部分无辜者都要受到牵连。

    虽然侵权法规定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侵权法也规定了受害者故意的情形,所谓受害人故意,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发生。本案中的受害人张某,因为自己跳楼的不当行为造成了自身损害,而这种损害,在法律上与受害人自身的不当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按照侵权法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受伤就要讹人,而罔顾是非,这是对社会认知以及普遍价值观念的践踏。自以为很“懂法”,想要利用法律讹人。而实际上,法律从来都是维护合法合理一方权利的工具,而不是恶人用来损害他人的工具,法律不会无差别地保护弱者,而本案中的老人,似乎在摔倒之后,在讹人方面,变成了“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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