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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成员辱骂他人,群主或担责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31 12:00:00

微信群成员辱骂他人,群主或担责

    互联网的发展大大提升了人们之间沟通效率,但也为许多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甚至犯罪的渠道。互联网之中存在的纠纷实际上并不比线下纠纷少。我国针对互联网之中存在的民事侵权、行政案件等,在北京、杭州、广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旨在解决来自于互联网之中的各种纠纷。

    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包括互联网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各类行政纠纷。强化对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企业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安全保障体系,强化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能力,打造健康的、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判了多起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的案件,骂人者以及群主均承担了法律责任。

    据悉,广州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李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以供业主们交流,但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群内多名业主对张某发表了恶意谩骂的言论,而受害人多次添加群主交流,使其行使群主的管理权限,但李某在一年多的期间内,始终未采取任何行动。随后,受害人将实施辱骂行为的业主以及物业公司诉至互联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赔礼道歉。

    经过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小然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实际上,李某建立微信群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为其在物业公司工作,建立起业主之间的联系属于其职务范围之内,所以尽管李某是微信群群主,但涉及到侵权的,责任由用人单位即李某所属的物业公司进行承担。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根据我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显然,李某对群内辱骂事件不闻不问的行为是违反此法规的。对于微信群主不作为的,是要负侵权责任,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

    另外,微信群也可以算作法律上的“公共场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侮辱罪,由被害人自诉至法院进行处理。

    在互联网中友好交流,维护文明健康的互联网环境,是每一个网络参与者的基本义务。与人发生纠纷,切忌以极端方式进行“私力救济”,否则,轻则侵权,重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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