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一所夏令营暴打孩子
近日,石家庄元氏县的一家名为“军尚少年军校基地”因组织夏令营过程中殴打报名参与的多名学员,被家长维权,引起了舆论的声讨。据悉,该夏令营实为一家旅游公司主办。该公司在宣传网站上宣称能够通过军事拓展从而提高青少年人的素质,目前,该公司已被责令停业整顿。
据受害学员的家长称,自己的孩子在参加夏令营的第二天,遭到夏令营校长以及其他“教官”的辱骂,从而偷偷给家长打电话要求回家,被校长发现,采用PVC管殴打年仅11岁的女孩的腰部、腿部以及胳膊等部位,造成受害学员软组织挫伤的后果。家长在发现孩子被打后,前往夏令营了解情况,与此同时,发现了与自己女儿共同参加活动的另几名学生,也不同程度受到了殴打。
本次事件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首先,在民事法律方面,该起事件涉嫌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的内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学员是否能够作为“消费者”的主体,对教育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侵权索赔呢?侵权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我们可以认为夏令营这样的所谓“教育机构”是经营性场所,应当对场所内的所有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的夏令营,非但没有履行此义务,反而做出了伤害学员的行为,着实可恨。
而本案中的家长,应当能够预见此次夏令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却没有对孩子进行相关的陪护、照顾义务,使得如此之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了来自他人的暴力行为,家长对此也要自担其责,愧对于孩子。
此案又让人联想到了前些年众人皆知的“豫章书院”,恶魔院长杨永信的事迹让人至今恶寒。根据我国《刑法》,教育机构人员虐待学员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这些家长的初衷和夏令营宣传的广告不谋而合,都是为了通过“素质教育、感恩教育、军事训练”来提升自己的孩子。而“感恩教育”这一说辞,似乎也是豫章书院当初所承诺的。家长都没有能够分辨此类教育机构的基本知识素养,还怎能要求孩子通过花钱就能得到“素质”和“感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