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奔驰4S店将事故车充当新车售卖,被判罚3万
近日,江西南昌的胡先生在购买了一辆“新奔驰车”后,发现自己被当地奔驰4S店欺诈,在该店门前拉起了横幅,称“南昌迎星奔驰4S店,事故车当新车卖,欺骗消费者,还我辛苦钱”。
据胡先生称,该车是其于2019年在此店购买,当初该4S店并没有给予胡先生优惠,全款43万多元上牌买下了此车。胡先生开此车上高速时,发现车辆方向盘歪斜,遂进行维修检查,维修师傅告诉胡先生,该车是事故车。随后,胡先生聘请律师进行起诉,并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检测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此车确为事故车。
2021年7月16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该4S店赔偿胡先生3万元。该一审法院认为,胡先生购买的车辆在4S店交付使用之前,并没有进行过任何过户登记,虽然做过钣金,被检测为事故车,但还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新车”。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院认为,该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4S店是否构成欺诈。在我们一般大众的认知范围内,将事故车充当新车售卖给消费者,这就是赤裸裸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售出产品有欺诈的,应当“退一赔三”,那么如果该4s店被认定为欺诈,是要退货并且承担百万元的惩罚性赔偿的。但法院并没有认定该4S店存在欺诈。
另外,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本案中的事故奔驰车,其无论从安全标准来说还是从“以次充好”的判定标准来说,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罚金,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处以刑罚。
希望胡先生能够提起上诉,维权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