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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非亲生,男子诉讼离婚

作者:上海君帆律师事务所 浏览: 发表时间:2021-08-23 08:51:40

女儿非亲生,男子诉讼离婚

    湖南醴陵的汤先生因为发现自己的女儿系妻子出轨所生,将妻子起诉至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离婚,被判决不离婚,随后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汤先生在一审中因妻子所生女儿与自己并没有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向醴陵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而被告付女士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希望法院判决二人居住的房子归自己所有。原来,付女士与汤先生属于二婚,付女士与前夫生有儿子付某杰,而一家人居住的房产是被告的父母为付某杰所购,所以付女士认为房产不属于自己与汤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二人就此产生了争议。7月19日,该案二审在株洲市中院开庭。法庭上,付某某同意离婚并向其补偿22万元,但汤先生不同意这个金额,“我的付出太多了”。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取得的工资、收益、受赠房产等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对于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照法律,如果汤先生在与付女士婚后并没有对争议房产支付任何财产(共同偿还贷款等),那么该房产就属于付女士儿子付某杰的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时,汤先生没有权利取得该房产的份额。

    但是依照法律,汤先生的妻子出轨,汤先生有着另外的取得经济补偿、赔偿的条件。汤先生对于非亲生女儿的抚养,属于法律中规定的“欺诈性抚养”,即孩子的生母在明知或应知孩子并非对方亲生的情况下,隐瞒实情,使对方因此误将该非亲生子女当成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的情况,属于民事法律之中的侵权关系。

    对于欺诈性抚养,在我国的实务案例之中,一般的处理原则为“追索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汤先生对于自己所遭受到的侵权,可以请求付女士返还二人抚养女儿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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